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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格式內容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國民身分證 ( 112年09月12日)
第 15 條
申請補領國民身分證應備妥下列文件:
一、戶口名簿或身分證明文件正本。
二、最近二年所攝正面彩色相片一張或數位相片。

前項第一款文件,驗畢影印存卷後退還,第二款相片影像檔建檔日期在二年內,並經戶政事務所核對人貌相符者,得免繳交相片或數位相片,以檔存相片影像檔製作國民身分證。

已補領國民身分證者,其原國民身分證經戶政事務所發現,應即截角(如附件二)後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