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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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格式內容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國民身分證
( 112年09月12日)
第 25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設置國民身分證製發及電腦控管系統,空白國民身分證及膠膜交貨時,登錄於該電腦系統,辦理驗收及審核,並通報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登錄空白國民身分證及膠膜點交後,通報所轄戶政事務所。
空白國民身分證及膠膜展開並登錄後,置入保險櫃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