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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格式內容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國民身分證 ( 112年09月12日)
第 27 條
戶政事務所應每月統計國民身分證核發數量及空白國民身分證、膠膜之使用、作廢、遺失核銷、結餘數量,編製月報表於次月五日前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查考。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前項月報表於每月十日前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戶政事務所將收回之國民身分證及該所列印錯誤、污損等作廢之空白國民身分證、膠膜,均予截角,並一併列冊,函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彙整集中銷毀,於銷毀前應專人集中保管,並將銷毀情形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