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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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格式內容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
第 四 章 相片影像檔
( 112年09月12日)
第 35 條
戶政事務所應將相片影像檔彙集後,儲存於中央主管機關建置之資料庫,中央主管機關應指定專人依資通安全管理法及相關法令辦理安全維護事項,防止資通系統或資料遭未經授權之存取、使用、控制、洩漏、竄改、銷毀或其他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