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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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格式內容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
第 四 章 相片影像檔
( 112年09月12日)
第 37 條
各級主管機關及戶政事務所調閱或利用相片影像檔應符合相關法令規定,調閱檔案紀錄,應永久保存,不得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