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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格式內容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12年09月12日)
第 6-1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變更統一編號:
一、經通緝或羈押。
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未宣告緩刑或未准予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但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三、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規定受禁止出國處分。

前項第二款不得申請變更統一編號之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滿三年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