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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格式內容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   第 五 章 附則 ( 112年09月12日)
第 41 條
公務機關如需用國民身分證請領資料及相片影像檔,應依相關法令規定申請。

第 42 條
本辦法規定事項所需經費,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第 43 條
本辦法有關臨時證明書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 44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