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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申請提供戶籍資料及親等關聯資料辦法  ( 111年12月26日)
第 11 條
資訊連結系統發生異常時,連結機關應依下列各款順序處理:
一、網路通訊異常應向電信機構查明。
二、提供機關系統異常應向提供機關查明。
三、取得之資料有疑義應於七日內請提供機關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