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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申請提供戶籍資料及親等關聯資料辦法  ( 111年12月26日)
第 12 條
連結機關應於提供機關通知日起五日內,取回申請之電磁紀錄戶籍資料;屆期未取回,提供機關即刪除該資料。

連結機關對於取得之電磁紀錄戶籍資料應設定存取與使用權限及管理程序。<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