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各機關申請提供戶籍資料及親等關聯資料辦法  ( 111年12月26日)
第 15 條
連結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以書面通知提供機關:
一、承辦人員、專責人員及單位主管異動時,應於異動後七日內通知提供機關備查。
二、終止連結作業時,應於終止日前一個月內通知提供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