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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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申請提供戶籍資料及親等關聯資料辦法
( 111年12月26日)
第 16 條
連結機關違反第九條資訊管理規定或親等關聯資料管理規定者,提供機關應即以書面通知限期改善,並得暫停其連結作業。
前項改善期間最長不得逾六個月。
第一項之連結機關屆期未改善,情節重大者,提供機關應即停止其連結作業。<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