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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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等關聯資料申請提供及管理辦法
( 110年06月25日)
第 16 條
戶政事務所依第二條各款規定提供親等關聯資料所使用機具,由中央主管機關統一配置並列冊管制。
親等關聯作業使用者身分,依業務性質分為管控稽核人員、查詢人員及資料維護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