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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等關聯資料申請提供及管理辦法  ( 110年06月25日)
第 17 條
戶政事務所各級主管應隨時督導相關業務,不定期抽查保存及管理情形,並製作書面抽查紀錄列管。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將戶政事務所維護、查詢親等關聯作業與核發親等關聯資料情形,列為業務督導重點項目,加強列管稽核。

中央主管機關應不定期抽查親等關聯作業查詢情形,並督導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戶政事務所查詢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