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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身分證全面換發辦法  ( 109年03月19日)
第 13 條
戶政事務所發現申請人於領證前有出境戶籍遷出、死亡、受死亡宣告、廢止戶籍登記或撤銷戶籍情事者,應不予核發新證;新證已製作完成者,應予作廢。

戶政事務所發現新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作廢並重新製發:
一、卡面印製資料、影像模糊或錯誤。
二、卡體彎折、刮壓裂痕或凹凸變形。
三、晶片脫落、磨損或無法讀取。
四、卡面記載事項於領證前已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