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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身分證全面換發辦法  ( 109年03月19日)
第 3 條
為推動全面換證,中央主管機關應召集工作小組研議新證之式樣及全面換證計畫,並確認及管考換證工作等相關作業。

前項工作小組委員由中央主管機關遴聘相關機關(單位)代表及學者專家擔任之,人數不得少於九人,其中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且學者專家之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