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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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兵規則
第 三 章 徵兵檢查
( 110年11月25日)
第 10 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擬定徵兵檢查計畫,並遴聘衛生局或醫師公會等機關、團體代表組成徵兵檢查會,辦理役男體位判定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