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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兵規則   第 三 章 徵兵檢查 ( 110年11月25日)
第 11 條
鄉(鎮、市、區)公所應於徵兵檢查十日前,將徵兵檢查時間、地點及注意事項通知應受徵兵檢查之役男。

役男具緩徵原因者,得俟緩徵原因消滅後,始通知其接受徵兵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