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徵兵規則   第 三 章 徵兵檢查 ( 110年11月25日)
第 13 條
役男經徵兵檢查後,由徵兵檢查會判定體位。

役男須施以精密專門檢查時,由徵兵檢查會送指定醫院檢查後,依檢查結果判定體位,並通知役男。

徵兵檢查會依前二項規定判定替代役及免役體位案件前,除身高、體重或身體質量指數符合替代役及免役體位外,應送役男體位審查會審議。

徵兵檢查會應依體檢結果及體位判等狀況,分別製成役男身高、體重、疾病及徵兵檢查人數統計表,送直轄市、縣(市)政府彙報內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