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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兵規則   第 四 章 抽籤 ( 110年11月25日)
第 20 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統籌辦理抽籤,並以鄉(鎮、市、區)為單位,在各鄉(鎮、市、區)公所指定地點舉行,並擬定抽籤計畫,編造抽籤名冊及編成各鄉(鎮、市、區)抽籤組。

前項抽籤名冊,應按役男體位等級、教育程度編造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