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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兵規則   第 四 章 抽籤 ( 110年11月25日)
第 22 條
實施抽籤時,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派員監督,由鄉(鎮、市、區)長主持,指揮所屬人員辦理,並得邀請當地民意機關代表或公正人士到場監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