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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兵規則   第 五 章 徵集 ( 110年11月25日)
第 35 條
內政部、國防部及衛生福利部每年應於適當之時間,聯合訪視直轄市、縣(市)政府兵役業務專責機關、單位與訓練基地及受託醫院有關徵兵處理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