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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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兵規則
第 一 章 總則
( 110年11月25日)
第 4 條
役男經兵籍調查、徵兵檢查後,其登記資料有變更、錯誤、脫漏或申報不實者,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職權或役男申請,重行調查、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