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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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
第 三 章 禁役
( 108年07月26日)
第 10 條
依兵役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核准禁役,原判決經再審或非常上訴改判為未滿五年有期徒刑之刑或無罪者,司(軍)法機關應於判決確定後四十五日內,通知其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尚未履行兵役義務者,辦理廢止禁役,並補行徵兵處理。
二、替代役備役役男,辦理廢止禁役。
三、後備軍人或補充兵,轉知國防部所屬權責單位辦理廢止禁役。
前項人員如符合兵役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禁役之條件者,依前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