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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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
第 四 章 緩徵
( 108年07月26日)
第 16-1 條
經核准緩徵之學生志願於寒、暑假期間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將相關名冊轉知鄉(鎮、市、區)公所註記於戶役政資訊系統,同時廢止已核准之緩徵:
一、訓練期滿結訓為後備役。
二、停止訓練時在營時間逾三十日,以已訓補充兵列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