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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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
第 四 章 緩徵
( 108年07月26日)
第 16-2 條
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項前段及第十六條第二項所定緩徵相關作業,得由內政部建置資訊系統,供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以電子傳輸學生名冊,並由學生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後,於資訊系統通知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