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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   第 六 章 附則 ( 108年07月26日)
第 35 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國防部所屬權責單位於每一年度辦理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後,應分別繕造統計表,除分別層報內政部、國防部備查外,並相互分送彙計統計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