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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   第 六 章 附則 ( 108年07月26日)
第 37 條
在免役、禁役、緩徵、緩召申請複核期間,不得停止徵集或召集之執行。

在申請複核期間,經徵集或召集入營後核准免役、禁役、緩徵、緩召者,由複核機關列冊分別報由內政部、國防部辦理廢止其徵集或召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