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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   第 二 章 免役 ( 108年07月26日)
第 6 條
後備軍人及補充兵發生免役原因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醫療機構診斷證明書,經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核轉國防部所屬權責單位送國軍醫院檢定後核定之。

後備軍人應召時具有明顯傷病或身心障礙,經軍醫官檢定不堪服役者,由軍醫官出具證明交付本人,並由國防部所屬權責單位列冊送國軍醫院複檢;複檢結果合於免役者,報由管理權責單位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