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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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
第 二 章 免役
( 108年07月26日)
第 8 條
已核定為免役體位者,其因檢查判定錯誤,經複檢醫院複檢不合原判定時體位區分標準之免役體位標準者,應由原核定機關撤銷其免役,並依權責按改判之體位徵(召)服其應服之兵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