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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08年07月26日)
第 1 條
本辦法依兵役法施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依法得予緩徵、緩召之應受常備兵役之現役、軍事訓練或替代役現役徵集之役齡男子(以下簡稱役男)、後備軍人及補充兵,國防軍事有必要時,得由內政部、國防部協調有關部會後,會銜報經行政院核准停止辦理一部或全部緩徵、緩召,並得依年次或學校性質等級,廢止已核准之緩徵及緩召,徵召服役。

前項廢止緩徵在校學生之徵集,得於寒、暑假期間實施。

第 3 條
役男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後,移送監獄執行者,司(軍)法機關應通知其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兵役業務專責機關或單位辦理登記;其經赦免、減刑、假釋、免予繼續執行或執行期滿後,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