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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  ( 91年12月30日)
第 6 條
經核准暫緩徵兵處理者,於暫緩徵兵處理之原因消滅或已屆滿規定期限,應自原因消滅或屆滿規定期限之翌日起三十日內,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