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
第 三 章 現役軍人及其家屬之優待
( 111年05月18日)
第 11 條
應徵召服役之軍人,在入營前自耕或承租、承典之土地,於在營服役期間,如其家屬確係無力耕作時,得申請鄉鎮公所助耕,其辦法由內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