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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   第 三 章 現役軍人及其家屬之優待 ( 111年05月18日)
第 11 條
應徵召服役之軍人,在入營前自耕或承租、承典之土地,於在營服役期間,如其家屬確係無力耕作時,得申請鄉鎮公所助耕,其辦法由內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