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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   第 三 章 現役軍人及其家屬之優待 ( 111年05月18日)
第 16 條
現役軍人參加高等、普通或特種檢定考試者,如與國防軍事上無妨礙時,應給予公假,其因應徵召服役適值入營者,得延期入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