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
第 三 章 現役軍人及其家屬之優待
( 111年05月18日)
第 17 條
現役軍人因作戰有功獲有勳獎者,其本籍或寄籍之地方政府及關係學校,得另加表揚,以示崇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