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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   第 三 章 現役軍人及其家屬之優待 ( 111年05月18日)
第 23 條
現役軍人家屬住宅自用生活必需之水電,得憑軍眷補給證申請減費優待,但以公營者為限。其辦法由經濟部會同國防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