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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   第 五 章 優待之停止 ( 111年05月18日)
第 40 條
後備軍人因消失身份或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停止本條例第四章規定之優待:
一、判處徒刑在執行中者。
二、正通緝中者。

凡因內亂外患或貪污罪,經判處徒刑者,永遠停止其優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