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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   第 六 章 附則 ( 111年05月18日)
第 44 條
持有卹亡給與令之軍人遺族,除依軍人撫卹條例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外,其在領卹有效期間,並得參照本條例第三章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九條之規定予以優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