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
第 三 章 現役軍人及其家屬之優待
( 111年05月18日)
第 8 條
前條之清償或回贖,如軍人因作戰陣亡或因公負傷患病致死或成殘時,得自陣亡死亡或成殘之日起滿三年內,由其本人或繼承人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