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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徵召服役軍人家屬無力耕作助耕辦法  ( 70年04月13日)
第 6 條
助耕人員依左列順序由村里長輪派之:
一、當年次及補征年次之丙等戊等體位役男。
二、已區劃為補充兵而尚未召集者。
三、當年次及補徵年次甲、乙等體位尚未徵集者。
四、國民兵。
五、後備軍人。

前項輪派之助耕人員,年輕者應先於年長者,倘因故不能工作時,得僱請他人代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