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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公墓籌建及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申請程序 ( 106年04月13日)
第 11-1 條
現役軍人與取得榮譽國民證之國軍退除役官兵及其配偶安厝,得採取下列方式之一辦理:
一、夫妻安厝於雙穴位之埋藏骨灰墓基或雙櫃之骨灰(骸)存放單位。
二、夫妻共同安厝於單穴位之埋藏骨灰墓基或單櫃之骨灰(骸)存放單位。
三、夫妻分別安厝於單櫃之骨灰(骸)存放單位。
四、夫妻於劃定區域範圍實施樹葬。

現役軍人及取得榮譽國民證之國軍退除役官兵之配偶葬厝於軍人公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財政狀況收取費用,並專款專用於軍人公墓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