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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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公墓籌建及管理辦法
第 四 章 管理
( 106年04月13日)
第 21 條
屍體或骨灰(骸),應按順序由管理人員指定位置、號數,依規定規格安葬或寄厝,申請人或申請單位不得要求任意葬厝其他位置。其葬厝事務,並由軍人公墓管理人員協助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