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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   第 三 章 家庭因素申請服替代役 ( 108年06月04日)
第 12 條
前條所稱家屬,指役男之下列家庭成員:
一、父母、子女及配偶。
二、兄弟姊妹及其配偶。
三、自役男提出申請前二年起迄申請時,設於同一戶籍或同址分戶且同居共營生活之其他三親等內之血親、姻親及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第三項之家屬。

歸化我國國籍、歸國僑民及大陸地區、香港、澳門來臺役男之家屬,以在臺灣地區設籍者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