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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   第 二 章 宗教因素申請服替代役 ( 108年06月04日)
第 5 條
役男因信仰宗教達二年以上,且其心理狀態已不適服常備兵役者,得申請服替代役。

前項役男信仰之宗教,其所屬宗教團體,須經政府登記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