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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   第 二 章 宗教因素申請服替代役 ( 108年06月04日)
第 7 條
鄉(鎮、市、區)公所受理宗教信仰因素申請服替代役案件,應於五日內將證明文件及初審有關資料陳報直轄市、縣(市)政府複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