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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   第 二 章 宗教因素申請服替代役 ( 108年06月04日)
第 8 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收到前條案件時,應於十日內完成複審,並將證明文件及複審有關資料陳報主管機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