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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08年06月04日)
第 1 條
本辦法依替代役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五條第六項及志願服務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役男經徵兵檢查為常備役體位者,得申請服替代役。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
一、有緩徵、申請改判體位或延期徵集等事故者。
二、大專程度以上役男具預備軍、士官資格者。

前項第一款緩徵事故於申請之年緩徵原因消滅者,或具前項第二款資格,於申請時切結俟核准服替代役後即放棄預備軍、士官資格者,不受前項不得申請之限制。

第一項申請服替代役役男,如因犯罪於法院審理中或經判決有罪確定,經替代役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者,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其申請服替代役或限制其所服替代役類(役)別。但少年犯罪、過失犯或受緩刑之宣告而未經撤銷者,不在此限。

第 3 條
服替代役之申請及甄選作業程序如下:
一、核定員額:主管機關於每年二月底前審查需用機關提出之替代役類別及員額需求,報請行政院核定。
二、公告:主管機關依行政院核定替代役類別及員額,擬定替代役甄選簡章,並公告之。
三、申請:由役男或其代理人於公告申請期間,檢具有關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提出。經受理後,於核定之日前暫不徵集。
四、甄選:於公告後二個月內完成。申請人數在核定員額內時,逕予核定;逾核定員額時,以抽籤決定之。

前項作業得由主管機關依實際需要於當年內分次辦理。

第一項第一款核定員額不含因宗教、家庭因素服替代役人數。

第一項第二款甄選簡章應說明替代役各類別之錄取員額、甄選資格、方式、服役期限、待遇及限制條件等事宜。

第 4 條
役男申請服替代役之資格及甄試順序如下:
一、宗教、家庭因素:役男因宗教信仰理由合於第五條規定,或因家庭狀況合於第十一條規定而申請者。
二、專長資格:
(一)取得國家考試及格合於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類別專長證照者。
(二)取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給合於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類別專長證照者。
(三)具備經主管機關會同需用機關指定之相關學歷、經歷及專業訓練者。
三、志工資格:從事志願服務相關項目工作滿一年且服務時數達一百五十小時以上,具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之役男,得優先服該相關類別替代役。
四、一般資格:役男不具前三款所列資格而申請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申請之役男,如經甄審未入選或條件不合時,得依其志願備選一般資格之甄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