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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   第 四 章 專長、志工及一般資格申請服替代役 ( 108年06月04日)
第 18 條
鄉(鎮、市、區)公所受理專長、志工及一般資格服替代役申請案件後,即行初審,如核驗專長證照或證明文件發現不符或錯誤時,應請原申請人於截止申請日前補正;符合規定者,於截止申請日後二日內,分類繕造名冊及統計表,連同專長證照或證明文件影本,陳報直轄市、縣(市)政府。

第 19 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收到前條陳報之役男服替代役申請案件後,應即複審,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專長資格申請案:依類(役)別、教育程度及專長分類彙整,陳報主管機關。
二、志工資格申請案:依類(役)別及教育程度陳報主管機關。
三、一般資格申請案:統計陳報案件總數,陳報主管機關。俟主管機關配賦員額後,申請人數在配賦員額內時,逕予核定;逾額時,以抽籤決定,並得併常備兵抽籤辦理。

第 20 條
主管機關收到前條陳報之申請案件,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專長資格申請案:
(一)以具國家考試及格合於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類別專長證照者優先甄試,其各類(役)別申請人數未逾核定員額時,會同需用機關審查合格後逕予核定;逾額時以抽籤決定之。
(二)核定員額扣減前目具國家考試及格專長證照者錄取名額後,如有餘額者,以取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給合於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類別專長證照者納入甄選,其各類(役)別申請人數未逾餘額時,會同需用機關審查合格後逕予核定;逾餘額時以抽籤決定之。
(三)核定員額扣減前二目具國家考試及格專長證照及取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給專長證照者錄取名額後,如有餘額者,以具備經主管機關會同需用機關指定之相關學歷、經歷及專業訓練者納入甄試,其各類(役)別申請人數未逾餘額時,會同需用機關審查合格後逕予核定;逾餘額時以抽籤決定之。
二、志工資格申請案:其各類(役)別申請人數未逾核定員額扣減專長資格錄取名額後之餘額時,會同需用機關審查後逕予核定;逾額時以抽籤決定之。
三、一般資格申請案:以各類(役)別核定員額扣減專長資格及志工資格錄取名額後之餘額總數,再按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陳報之一般資格申請案件總數,配賦各直轄市、縣(市)員額。

前項逾額抽籤作業,由主管機關會商需用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