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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役實施條例   第 三 章 訓練服勤管理 ( 110年01月27日)
第 19 條
主管機關得會同需用機關對服勤單位實施督導考核。

替代役役男發生重大事故時,服勤單位應依規定向需用機關報告,並妥為處理;需用機關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通報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