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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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役實施條例
第 四 章 權利義務
( 110年01月27日)
第 21 條
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後,得享有下列優待:
一、轉任公職時,其服替代役之年資,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因公負傷經鑑定不堪服役者,於參加公務人員考試時,得準用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第四條之規定予以優待。
三、報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新生或轉學生時,除研究生及學士後各學系學生外,其考試成績加分優待,準用退伍軍人報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優待辦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