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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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役實施條例
第 四 章 權利義務
( 110年01月27日)
第 22 條
替代役役男之家屬,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第二十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權利:
一、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
二、判處徒刑在執行中者。
三、在通緝或協尋中者。
四、配偶離婚、子女成年或結婚者。
五、為他人養子女者。